第一编 总则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保障措施

文本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本法典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 通过,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 起施行;本页依据 2026 年 3 月 13 日 发布的公开文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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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127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等政策和措施。

第128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优化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129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生态环境保护捐赠财产,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130条

第一百三十条 国家完善自然资源、污水垃圾处理、用水用能等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对资源高消耗、高污染行业依法实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

第131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设备、设施和服务。

第132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家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金融支持,持续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133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服务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134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推动建立资源环境要素市场交易制度,推进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第135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

第136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保护生态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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