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污染防治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五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文本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本法典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 通过,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 起施行;本页依据 2026 年 3 月 13 日 发布的公开文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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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污染防治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五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564条

第五百六十四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565条

第五百六十五条 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第566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第567条

第五百六十七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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