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一般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页面发布日期 2026-03-13;2026 年 3 月 12 日通过,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

平台仅提供公开文本查询,最终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生态环境部官方原文

法条全文

187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分编适用于大气污染的防治。

188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189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190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191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92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所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93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94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195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196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

197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198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199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200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条 海洋工程大气污染的防治不适用本分编。

第三章 一般规定 - 生态环境法典查询 | 知数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