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7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 /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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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本法典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 通过,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 起施行;本页依据 2026 年 3 月 13 日 发布的公开文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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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 /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 /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五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 /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 /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四百七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场所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场所用地。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金...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五百二十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鉴别程序、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百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三十一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三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三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危险废物。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三十四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三十五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或者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三十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